100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获3年“免死金牌”
近日,应急管理部、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(试行)》(煤安监行管〔2017〕5号)的规定,正式向外公布第四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。确认山西38处、内蒙古6处、辽宁8处、安徽5处、山东17处、河南7处、重庆2处、陕西11处、新疆4处,河北、青海各一处,共计100处煤矿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3年。
根据相关政策要求,这 100处煤矿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:
一、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、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,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。
二、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,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。
三、生产能力核增时,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的100%,通过改扩建、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以上的,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%。(这一点对第一批、第二批、第三批公布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同样适用)
四、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,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。
五、停产后复产验收时,优先进行复产验收。
六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,符合相关条件的,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。
七、银行保险、证券、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。
八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。
以下为第四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具体名单:
文章信息来源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